Thursday 2 March 2017

貧窮的權利 "The Right to Be Poor" by Peter Adamson

(原文為哲學雜誌"Philosophy Now Feb/Mar 2017 Issue 118" "Columns"其中一篇。本人嘗試將這篇文章譯作中文為苦悶生活中的一點樂趣。為了令行文流暢部份句子有所修輯。如有任何理解/表達錯誤/詞彙使用不正確,敬請賜教。有如文章提及到的托缽修士,我並不擁有這篇文章。如這有違任何權限問題,我會立即將其取下。)

(The Businessman - the Little Prince)

     不少我們今天視為理所當然的想法其實並非自有永有,而是在過去某個時間以獨特的方式萌生而的,而當中最佳的例子莫過於「擁有財產的權利」。只要想想共產主義當道的20世紀,道理已顯然易見。事實是,個人擁有財產的概念在中世紀晚期才開始發展。最令人驚訝的是,最初探討這個問題的思想家真正關心的是他們不擁有財產的權利。

      他們是托缽修會的成員,特別是方濟各修會。跟隨著聖方濟各的教導,方濟各的修士認為人必須自願委身貧窮,才能達致靈性上的滿足。他們依賴別人的施予及慈善捐助而生活。「托缽」的意思就是「放棄一切以接受施予」。方濟各修會認為,耶穌及他的門徒放棄一切財產,就以身作則示範了這種生活模式。而且,擁有財產是墮落的後果,因為在原初狀態人沒有擁有財產的需要,仗賴著聖神的慷慨一切都會得到分享。可是,擁抱貧窮為他們帶來各種各樣的政治批判,一個原因是中世紀的教會顯然就不是一所擁抱貧窮的機構,而托缽修會的存在正正就指出了教廷及其體制的奢華及世俗。

     起初,教會勉強接受托缽修士的生活模式,而最初的批判也非來自教廷,而是巴黎大學的神學對手。但到了1320年代,約翰保祿十二世宣佈方濟各修會的立場與教會不一致,甚至判其為異端,因為它聲稱耶穌不擁有任何東西,而教宗認為這根本不可能。為什麼?因為即使最虔敬的托缽修士都終須吃東西,否則就等於自殺,而自殺是一種罪;其次,教宗認為聲稱不擁有自己吃的食物並不合邏輯。即使食物是慈善團體捐給你,當它傳到你手上,那它定當屬於你。因為你擁有它,所以你才可以進食並摧毀它。

     托缽修士認真思考這個問題,這問題不單單牽涉到食物。由於信眾慷慨解囊,這些修會變得非常富裕,有藏書豐富的圖書館,以及供起居及工作的建築物。但他們認為這一切並不屬於任何一個修士,而是屬於教會,而修士只是使用它們。因此,為著回應諸如若望保祿等人的批評,方濟各修會及他們的盟友必須想出單純使用真正擁有權之間的具體分別。

Mirror of Erised (Harry Potter Wikia)
"He was able to get the stone because he had no intention of using it."

     這個分別其實頗為合理。你可能正在閱讀這本雜誌,但你並不擁有它。可能你在書店,但仍未付款;又可能你向朋友借來看。雖然你正在使用這雜誌,你並不擁有它,尤其你對它並無任何法律權利。即使有人偷走你借回來的雜誌,也將會是雜誌的真正主人跟小偷對簿公堂。

     反對教宗的善辯者帕多雅的馬西略(Marsilius of Padua)代表托缽修士指出,一個人只能在自願的情況下對物件有擁有權。當一個物件傳送到你手上,你可以拒絕擁有這物件,而原來的擁有者可以隨時取回它。這同樣應用於在使用過程中會被摧毀的物件,例如食物。一個慷慨的淑女容許修士吃她所捐贈的麵包,而她其實繼續擁有這麵包,即使麵包會被吃掉。又或者,她可以自願放棄對麵包的擁有權,那麼麵包就不屬於任何人。修士的反方認為這說法很奇怪,但馬西略可在羅馬律法中指出其判例。古代的法學家發展出一個名為res nullius──即無人擁有之物品──的概念。馬西略舉例說,海裏的魚兒不屬於任何人。如果有修士捕捉了魚,但拒絕擁有牠,他對這魚並無任何法律權利,即使修士將其烤熟並吃掉,牠仍舊不屬於任何人。


     藉著像這樣的論點,馬西略及其他擁抱貧窮的理論家,例如Peter Olivi及William of Ockham,發展出擁有權的思想,目的正正是為了否定托缽修士有行使這權利。說到底,在一般的情況下,人們會認同擁有他們被給予、或購買的東西,並要求對這些物件有特殊的權利。不單單是使用的權利,因為即使在不擁有的情況下那都存在 ── 每個人都在使用他們呼吸的空氣,但沒有人擁有空氣。擁有權是使用權以外的一個權利,而這權利向其他人構成責任。如果你擁有一個麵包,在沒有你批准的情況下,我不可以吃掉它;但如果麵包是出於一個不承認擁有它的托缽修士的手,我就可以合法地吃了這個麵包。我們可以說,財產擁有權是一個正正在放棄擁有權的情況下被發現的概念。